中華農業科教基金會關聯交易管理辦法
基金會〔2022〕12號
第一條?為完善中華農業科教基金會(以下簡稱“基金會”)治理結構,規范關聯交易,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慈善法》《基金會管理條例》等法律法規和《中華農業科教基金會章程》,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基金會關聯方包括發起人、主要捐贈人、理事主要來源單位、被投資方、其他與本基金會存在控制或者重大影響關系的個人或組織。
第三條 基金會的關聯交易是指基金會與關聯方之間發生的轉移資源或義務的事項。
關聯方向基金會捐贈現金、實物、勞務、專利、無形資產等,并不要求基金會支付回報的行為不屬于關聯交易范疇。
第四條?基金會的關聯交易應當遵循以下基本原則:
(一)應遵守國家、法律、法規、會計制度規定,并以書面協議方式予以確定;
(二)應遵循“公平、公正、公開、平等、自愿、等價有償”的原則;
(三)與關聯方有任何利害關系的理事,在理事會會上就該事項進行表決時,應當回避;
(四)基金會理事會和管理層應根據客觀標準判斷該關聯交易對基金會是否有利,必要時聘請專業審計或評估機構對關聯交易發表意見和報告。
第五條?本辦法所指關聯交易包括但不限于下列事項:
(一)出資購買商品和其他資產;
(二)提供或接受需要支付報酬的勞務;
(三)有償代理;
(四)有償租賃;
(五)向關聯人提供資金;
(六)關聯雙方共同投資;
(七)許可協議;
(八)非貨幣性交易。
第六條?本基金會禁止的關聯交易行為包括:
(一)向關聯方自然人或關聯法人提供擔保;
(二)法律法規禁止的其他關聯交易行為。
第七條?關聯交易的決策權限:
基金會與其關聯方達成的關聯交易總額應由理事會審批決策。
第八條?基金會關聯人在基金會簽署涉及關聯交易的協議時,應當采取必要的回避措施:
(一)任何個人只能代表一方簽署協議;
(二)關聯人不得以任何方式干預基金會的決定。
第九條?發生關聯交易時,應當按照《慈善組織信息公開辦法》的要求,公開披露基金會所有關聯交易信息,切實履行信息公開的有關規定。
第十條?本辦法由資金管理部負責解釋。
第十一條?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執行。